光靓研究?医疗卫生编(143):医疗文书书写与保
“光靓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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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靓研究?医疗卫生编(143)
医疗文书书写与保管的法律责任
1.广义与狭义医疗文书之概念
2.医疗文书书写中的“签名”应当及时、准确、规范
3.医疗纠纷中,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保管不当之过错推定
一、广义与狭义医疗文书之概念
? ??医疗文书,是医务人员对病人患病经过和诊疗行为所作的记录,是文字、符号、图表、影像、切片等资料的总和,也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,医学科学研究的很有价值的资料。医疗文书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,狭义医疗文书特指病历,广义医疗文书,除病历外,还包括医疗证明、处方和科室工作记录等。
? ? 医疗文书,特别是病历,既通过理化检查、视触扣听等留存现在情况,也通过既往史、以往病历探究过去和为未来复诊、医学统计、循证科研做准备,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。早在2002年第55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已通过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,其中第八条指明: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,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。”
二、医疗文书书写中的“签名”应当及时、准确、规范
? ??根据国务院的要求,卫生部颁布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来指导和约束临床医务人员规范书写病历,其中对医嘱的要求就涉及到签名的问题,不论长期医嘱还是临时医嘱,都需要医师签名和执行护士签名,同时每项医嘱只能包含一个内容,那么具体到住院医师日常工作中,有时候一个病人一套治疗多个医嘱连续书写,每项医嘱又都需要签字,那么能不能第一项和最后一项医嘱签名,中间医嘱用符号代替呢?
案例:在郑在琴等诉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((2016)黔0303民初63号)中,原告郑在琴于2014年11月18日行胚胎移植术后确认为“宫内早孕”;2015年8月12日急诊就诊于被告处,初步诊断:39+1周妊娠孕2产1,于18时45分分娩出一女婴,新生儿出生时全身皮肤青紫,不哭,无自主呼吸,四肢肌张力松软,刺激无反应,心率无,新生儿科医生同台抢救,终因抢救无效,于2015年8月13日8时40分死亡。新生儿死亡后经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尸体解剖,患儿由于痰栓阻塞、羊水吸入而造成窒息,窒息后严重缺氧,全身广泛性和大片出血,血流量减少,酸碱平衡紊乱,最终导致呼吸和循环衰竭死亡。《渝医分司[2016]医鉴字第2号重庆市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》指出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其中“病历文书书写不规范,在医嘱中以‘、'代替医护人员签名及医嘱执行时间”,但又同时说明该过错与新生儿死亡无因果关系。??
? ? 以上案例可知,医嘱书写不能用符号代替签字,具体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确也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,使用符号只是无奈之举。最终在司法鉴定中仍然要考虑的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。
三、医疗纠纷中,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保管不当之过错推定
? ??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八条不仅仅要求医务人员规范书写病历,也要求医疗机构妥善保管病历资料。
案例: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(2013)长民初字第196号一案,2006年8月韦某因左手腕肿痛到某医院检查治疗,医师为其行手部肿物切除并先后两次施行“粒子植入术”,后韦某因伤口感染到其他医院检查后诊断为:左尺桡骨远端骨质破坏。患者认为是医院手术失误所致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由于医院无法提供患者病历,医学会终止了鉴定。法院审理认为,患方在医院二次手术后左手腕出现损害后果,客观事实存在。医院不能提供患者住院病历,无法证明其对患方的治疗行为无过错和因果关系。法院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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