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生研究

新形势下推进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

 

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。依法治校,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要求和体现。根据“治”的主体不同,依法治校主要分两个层面:一是政府依法管理学校,“治”的主体是政府,主要关于学校自主权的问题;二是高校依法办学管理,“治”的主体是学校自身,主要关于学校内部管理的问题。所以,依法治校,通常是指在理顺政府与高校关系,保证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,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。近年来,随着高职院校快速发展,办学规模不断扩大,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、新情况,都需要准确而深刻地理解依法治校的内涵,把握好关键环节,不断提升依法治校水平。

一、政府依法管理学校的理解和把握

依法治校的基础和前提,是要理顺政府与高职院校的关系,从法律上承认和保证学校办学的独立自主权。这里需要理解的是关系定位问题,需要把握的是管理界限的问题。

(一)要从法律上定位学校,尊重和承认其法律人格

所谓“定位”讲的是一个路径、角度的问题。定位学校可以有多种路径,从政治上、行政上、法律上、社会发展上都可以对学校进行定位。比如从政治上看,学校是在党的领导下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教育场所,必须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;从行政上看,学校是在政府管理、指导下的事业单位,有事业编制、教育拨款、人事任免等。在提出依法治校之前,人们大多从政治、行政的角度定位学校,强调学校的政治性、公益性等,承担着特殊使命、肩负着重要责任,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,区别于一般的社会主体存在。

依法治校内在要求从法律上定位和看待学校,使得学校具有法律上的名分,而且这种名分不应以环境的变化而变化,不随问题范畴的变化而变化,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体一样,能够以法律身份从事这样和那样的活动,这就是依法治校的核心始点。也就是说,依法治校意味着学校要具备独立判断和独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,这背后其实主要是学校和政府的关系问题。

当然,从法律定位学校,并不是对从政治、行政等方面定位的否定和质疑,而是要求更多元化地看待。就像人一样,也是多元的,从不同的角度去定位,就会担当着不同的社会角色。学校的成立发源于政府的决定和批准,收到政府拨款,接受政府的培育和管理。随着学校的发展,不仅要跟政府保持联系,还越来越多地需要跟社会各方面交往,在我国,高职院校由于多是职业类、专科性质院校,还不止一个管理主体,在招生教学上有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,在职业发展方向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,在领导班子任免上有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等。比如卫生类高职院校,既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,也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指导。在学校自主权和独立性上,可能受到的影响和管制更多。而职业类院校更要积极扩大社会合作,在决策咨询、教学科研、安全管理、学生实习实践等方面更多地引入社会资源,扩大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。

法治具体体现于若干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。如果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法律地位不被赋予或者承认,就不成其为法律关系,也就没有了法治的语境。

在新形势下,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领域日趋复杂、管理对象日趋多元的情况下,教育主管部门需要主动转变管理理念,既要从政治上、行政上定位学校,保证国家对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大学的组织、协调和宏观管理,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;也要从法律上看待学校,尊重和维护学校的法律名分和独立人格,依靠法治来调适学校运行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。

(二)要从法律上划定管理的边界并加以贯彻执行

依法治校,不仅需要承认学校独立的法律人格,也需要赋予其必要的行为能力。关键是要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和明确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范围,哪些是政府应该管、必须管的,哪些是学校自主管理的范畴。当前,学校特别是大学还承担着部分行政职能、行使着部分公权力,比如招生、职称评定、学位授予等。这些是行政管理的重点,也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核心,也是最模糊最需要加以界定和落实的。管理有事前、事中、事后管理之分。新形势下,政府要主动转变职能定位,从台前转为幕后,从全程管理到结果管理,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转向依法监管、提供服务。一方面,要切实依法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,把学校自主办学必要的决策指挥权、人事权、财政权等下放给学校,减少过多、过细的直接管理活动。另一方面,要在下放权力的同时,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,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,积极运用行政指导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等手段,加强对学校行使权力的监督,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、违规行为,保障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。